電子報第八十一期(96.07.19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「討論園地」

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,歡迎繼續提問、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。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,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,才能參與討論區。有一些不便,但能使討論區單純,謝謝大家的耐心與熱心。

二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1.馬來西亞政府宣布成立智慧財產權法院

繼泰國與台灣之後,馬來西亞貿易及消費者事務部於2007年6月20日宣布,將於全國13個省設置智慧財產權法院,加速審理各地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。

2.日本新著作權法重罰電影院內的側錄行為

日本國會於2007年5月23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針對在電影院內側錄盜版行為,處以五年以上,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或科處5百萬以上,1千萬以下日元的罰金,希望有效遏止日益嚴重的影音盜版情形,這項修正將於2007年8月1日生效。

3.我國著作權法關於散布權之演變與爭議

著作權法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與第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,經過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二次草率而魯莽的修正,在適用上充滿了矛盾,難以法圓滿說明,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,也許是立法目的論,但與條文明文規定不符,如何適用,有待司法機關於個案中獨立審判認事用法。本文試著從三個修法時期的散布權相關規定分析之,希望有助釐清其問題癥結之所在。

三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法院判定Google的特定縮圖(thumbnail)鏈結是合理使用

美國舊金山聯邦上訴法院2007年5月中旬推翻了洛杉磯聯邦地方法院2006年2月下旬的判決,確認Google影像搜尋服務(image search service)的縮圖(thumbnail)作法,使得網友可以鏈結到盜用成人圖片的非法網頁,並不違反著作權法。這項判決結果,終於讓所有搜尋引擎業者鬆了一口氣,對於網路搜尋技術的未來發展,意義重大。

2.從資訊分享到利益分配--YouTube--你的頻道,我的財富

資訊分享若能創造利益,這些利益就應被妥適分配。YouTube標榜他的分享平台就是「你的頻道」,但如果「你的頻道」內有屬於「我的財富」,任何人都應該有權分一杯羹,這是目前所有著作權人最在乎的關鍵,也是YouTube要脫離著作權爭議必須處理的問題。

3.蘋果的秘密 iPhone自己說

蘋果公司的iPhone一上市,引發搶購風潮,除了探索它的新奇功能,也有人把iPhone進行拆解,想要揭開蘋果內的秘密,包括iPhone有哪些零組件、如何排列,甚至這些零組件是誰做的。這當中有一些智慧財產權的議題,必須被關注。

4.比利時法院判令ISP業者有義務遏止非法網路分享活動

歷經三年的訴訟,比利時音樂權利人團體SABAM終於成功地說服法院,於2007年6月下旬判令ISP業者Scarlet有義務採取必要行動,遏止非法網路分享音樂檔案活動。這項判決開歐盟各國法院先例,Scarlet聲稱將提出上訴,歐盟各國以及世界各國都在關注此一判決的發展,到底這僅是比利時個別一個法院的特例見解,還是即將成為普世價值,將會影響深遠。

四、著作權基本觀念

利用公共所有的著作還要取得授權?

將萊特兄弟的飛機圖像作成名信片銷售,要不要經過史密森博物館的授權?將王羲之的「快雪時晴帖」作成電腦桌布,要不要經過故宮的同意?這問題在國內外,都引起關切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可否使用二手電腦中之正版軟體?

若可以確認是正版的軟體,買了機器當然就可以使用附隨的正版軟體。不過,軟體著作權人不這麼認為,他們通常主張,他們是賣授權,不是賣軟體,沒有經過他們的授權,就不可以使用該軟體,他們僅授權買新機器的人可以使用軟體,並沒有授權買二手機器的人使用軟體,而買第一手機器的人沒有權利再授權買第二手機器的人使用軟體,所以買二手機器的人應該再付一筆錢給軟體廠商,才可以使用機器。這在特定機器上的特殊軟體是說得通的,至於一般性的電腦與軟體之間,這種說法很難被接受,但也未見有因此發生訴訟的,可能是因為盜版都抓不完了,對於未經授權而使用正版的行為,一時還沒有力氣去處理。若將此台電腦的應用程式拷貝至其他電腦上使用,當然就是侵害重製權了。

2.著作權侵害之告訴權與追訴權疑義?

對於同一行為人又於二年前印刷再版或以線上方式之另一侵害行為,著作權人若知情且已經過六個月,就不得再提出告訴。又告訴權是以行為人為考量,避免行為人是否被刑事處罰一節,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,乃限制告訴權之行使期限,其並非是以告訴權人為考量,故嗣後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,亦因後手之權利不得大於前手,其告訴權亦應受前手已不得行使之限制,不得再提告訴。至於後來以光碟方式之侵害行為,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,不管前後手之著作權人是否提出告訴,因仍在追訴權期間內,檢察官均得逕行提起公訴。

3.使用FOXY軟體下載歌曲是否侵害著作權?

使用FOXY軟體下載歌曲,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,著作財產權人不一定會出面主張權利,所以大家以為好像都沒事,其實,這涉及訴訟成本的考量,也就是說,如果檔案分享的內容,規模大到合於訴訟成本,著作財產權人就會出手,使用人就很難脫身。

4.將別人傳來的歌存到電腦給自己聽是否侵害著作權?

音樂是消費性的商品,未經合法授權,將一首歌存於硬碟供自己欣賞,此一重製行為使自己不必再花錢去取得合法的音樂,不能認為是合理使用,會構成侵害重製權,至於歌的來源如何,並不是重點。沒聽說過有人因此被訴追法律責任,是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很難查獲,即使知道,基於訴訟成本的考量,也不一定會出面主張權利,但不表示行為人沒有構成侵害。

5.以密件副本轉寄文章給朋友是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?

以電子郵件寄一篇報紙上的短文給一個朋友,也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,但寄一本書的內容給一個朋友,讓他不必再去買書,構成市場替代效果,就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。以電子郵件寄一篇報紙上的短文給一堆朋友,大家可以不必再買報紙,這種廣泛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,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。

6.可否將買來的正版DVD複製做備份或出借備份?

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,只有電腦程式著作可以就正版作備檔,主要原因是電腦程式很貴,容易燬損,且電腦程式是以使用為主,和其他著作以聽看閱讀為功能不同。所以,買1部正版的DVD影片,不可以重製做備份之用,而是像一般商品一樣,壞了就該再去買一份正版,而不是買一份商品就要一再複製,萬年使用。至於將正版DVD轉借親朋好友欣賞,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,是物品所有權人的權利,法律或著作權人無從禁止。若是將複製的版本借給個別的親朋好友,還不算侵害著作權,若是借給其他公眾,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行為,視為侵害著作權。

六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(ISBN978-957-11-4679-9),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○○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360元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七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八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九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